山东政法学院论坛|青年领袖

 找回密码
 注册(开放注册)
搜索
查看: 6871|回复: 0

[资料分享] 2016-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综合卷历年真题(含答案解析)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5-31 16: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img (7).jpg

中政考研学硕、专硕、法考资料领取:15901582157(同V信)

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学硕士(综合考卷)民法学
一、名词解释

1、形成权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形成权是单方法律行为(1分),是指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1 分)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1 分)的权利。



2、地役权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收益(1分),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1 分)的权利。



3、选择之债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选择之债,是指在债成立之初存在数宗给付(1分),当事人须在数宗给付中选择其一作为债之标的(2 分)的债。



二、简答题

1、简述抵押权的设立规则?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1分)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生效的关系如下:



(1)如果以不动产或者权利为标的物抵押的,不仅需要签订抵押合同,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不动产和权利设立的抵押权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2分)



(2)如果以动产为标的物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动产设立抵押权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2分)



2、简述合同的解除?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协议,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1分)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1分)



约定解除的条件:

(1)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须不因解除而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分)



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指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具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不经催告而解除合同;(2分)



三、论述题

论占有的法律意义。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占有是一种的事实,能够产生占有权利的状态推定效力、动产物权的善意保护效力、占有人及恢复请求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分)



(1)占有(事实的状态)推定效力。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之宗旨,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善意、和平、公开的占有,以及在能证明前后两端为占有时推定为无间断的占有。换言之,法律上直接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无瑕疵的占有,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3分)占有的状态对取得实效具有直接且重大影响,各国民法均规定,占有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并继续占有标的物达到一定期间,才能因时效取得所有权,进而加强对占有人的保护。(1分)



(2)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占有是权利推定,是占有最主要的效力。(2分)

在现代民法中,占有是权利变动的要件,是权利的外观;占有存在时,通常均有实质或真实的权利为其基础。基于这种盖然性而赋予占有以权利推定的效力,体现了占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交易安全、贯彻经济效益原则的价值取向。(2分)



(3)占有人的权利和和义务。

第一,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善意占有人按照权利推定规则,有权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应以其权利推定的权利范围为限。(1分)

第二,费用求偿权。即真正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时,占有人享有的请求其偿还有关费用的权利。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均有权要求权利人偿还,如果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的则不再享有必要费用的求偿权,对有益费用的求偿权以原物返还当时仍然存在的增加价值为限。(1分)

第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占有人需要对真正权利人履行返还原物的权利,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获取的孳息并没有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应将收取的孳息返还给权利人,如孳息已因其过错而毁损灭失,则应偿还孳息的价金。(1分)

第四,赔偿损失的义务。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占有人负有向权利人赔偿损失的责任。善意占有人因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合法,其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负有较轻的赔偿责任,适用不当得利返还原则;恶意占有人因无法律依据也缺乏道德正当性,其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负有较重的赔偿责任。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的占有物毁

损灭失,按照侵权行为原则处理,赔偿全部损害的责任。(1分)



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学硕士(综合考卷)民法学
一、名词解释

1、形成权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形成权是单方法律行为(1分),是指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1 分)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者消灭(1 分)的权利。



2、债务承担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1分),由第三人(受让人)(1 分)承受债务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1 分)的法律行为。



3、善意占有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或者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1分)自己无占有的权利(1 分)而为的占有。只有不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即构成善意占有。(1 分)



二、简答

简述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依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二者具有如下区别:(每一个区别得1分,全部答满得 6 分)



(1)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一般来说,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能够成为该法人的成员。财团法人因其没有社员,故设立人在设立社团后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



(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一般是双方或者多方的生前契约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必须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决策机关),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



(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事业既可以是公益事业,也可以是营利性事业,而财团法人一般为公益事业。



(6)法律对其设立的要求不同:法律对社团法人比对财团法人设立的要求严格,社团法人的设立采用“准则主义”,财团法人的设立采用“许可主义”;



(7)解散的原因以及解散的后果不同:社团法人可以因成员自愿解散等多种原因解散,解散后经清算存在剩余财产的分配给社员;财团法人则多因存在期间届满或者财产不足以支持目的事业解散,解散后财产归章程中指定的人,没有指定人的归国库。



三、论述题

从物权变动模式角度分析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

【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是指物权的得丧变更;就物权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2分)



物权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称为物权变动模式(1分),主要存在三种不同学说主张和立法模式:



      (1)债权意思模式。又称债权合意主义或意思主义,以法国、日本民法为代表,具体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仅需由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为已足,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2分)

       (2)物权形式主义。又称形式主义,以德国法为典范,具体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具有债权契约(原因行为)外,还须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合意或物权契约)以及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使能成立或生效;(2分)



      (3)债权形式主义。又称折中主义、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之结合,以奥地利民法为典型,具体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外,还需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始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分)



我国《物权法》第6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 9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23 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分)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动产的变动采用交付。在我国立法上,既不要求物权变动需要有物权合意,也未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又不能仅由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即发生物权变动,而是规定在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间必须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以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我国立法上采行的是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模式。(3分)



以上综合卷民法科目部分真题,仅供大家参考,需要其他年份的历年真题可以留言或者加小编领取……

微信【苏】-3.jpg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开放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访问本页请
扫描左边二维码
         本网站声明
本网站所有内容为网友上传,若存在版权问题或是相关责任请联系站长!
站长联系QQ:7123767   myubbs.com
         站长微信:7123767
请扫描右边二维码
www.myubbs.com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山东政法学院论坛 ( 琼ICP备10001196号-2 )

GMT+8, 2024-3-28 18:11 , Processed in 0.089718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高考信息网 X3.3

© 2001-2013 大学排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